浅议侵占罪行为构成要件——兼论侵占罪之立法完善 |
| |
引用本文: | 任博.浅议侵占罪行为构成要件——兼论侵占罪之立法完善[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26(10). |
| |
作者姓名: | 任博 |
| |
摘 要: | 自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侵占罪后,有关该罪行为构成要件的认识一直难以统一,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件的正确认定.根据该罪的设立目的以及对外国刑法关于侵占犯罪立法的借鉴,在结合主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基础上,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应由持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及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三个要件构成.建议将刑法第270条第二款侵占遗忘物、埋藏物罪修改为侵占脱离物罪,并相对于第一款普通侵占罪处以较轻的刑罚,以求罪责刑均衡.
|
关 键 词: | 持有 非法占为己有 拒不退还 拒不交出 侵占脱离物罪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