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审查员在选取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通常针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较大,导致所选取的对比文件即使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非常相关,但却和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对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修改往往会导致审查员不得不重新检索,不利于程序节约原则。还有一种现象是,审查员采用一篇对比文件评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寻找相同领域公开了相同技术特征的另一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评述,而忽略了两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的启示。针对上述种种问题,笔者结合案例分析,讨论如何选择更合适的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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