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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引用本文:姜河舟,王慧慧.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J].濮阳教育学院学报,2014(6):25-29.
作者姓名:姜河舟  王慧慧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交付(占有)和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公示方法,登记适用于不动产,交付(占有)适用于动产。但是针对特殊动产,法律采纳了交付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模式,从而使得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问题变得复杂。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学者观点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所确立的"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可以看出,登记也可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且善意登记的效力应优于交付。

关 键 词: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公示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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