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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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平,赵光侣,赵丽仙.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J].职业圈,2007(24):8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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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平 赵光侣 赵丽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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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江苏,徐州,22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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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刑法典重新修订后,在总则第二章的第四节用三十、三十一两个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特别是第三十条在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时候,将机关也列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这在刑法学界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文章将从这一条文立法的背景、刑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操作上来论证这一观点,并提出立法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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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机关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 |
文章编号: | 1671-5969(2007)24-008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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