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技体育的法律调整 |
| |
引用本文: | 肖海军,周建洪.论竞技体育的法律调整[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1998(2). |
| |
作者姓名: | 肖海军 周建洪 |
| |
作者单位: | 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 |
摘 要: | 一、竞技体育的基本属性与法律调整的关系竞技体育相对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而言,是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或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以取得最好运动成绩而进行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行为。从行为主体看,竞技体育可以分为公民个人即运动员的竞技行为和团体即运动队的竞技行为两种。竞技体育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兼有技术与社会两方面属性。从技术角度看,竞技体育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为要素的技艺性。竞技体育是一项高度专业性运动,运动的动作、幅度、次序、时空限制、速度、位置、排列、频率等均有严格的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