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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神示证据制度
引用本文:徐凤侠,林嘉志.试论神示证据制度[J].绥化学院学报,2006,26(2):50-53.
作者姓名:徐凤侠  林嘉志
作者单位:1. 济宁师范专科学校
2. 济宁人民警察学校,山东,济宁,272100
摘    要:以神的意志来审理案件,今天我们看来极其荒谬可笑。然而,在古代,尤其在奴隶社会,神示证据制度曾经成为诉讼中的主要证据来源,控制着世界上的诉讼活动。在此,通过对中国和国外神示证据制度的探讨,说明当时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及对今天的启示。

关 键 词:神示证据  宣誓  神明裁判  社会秩序
文章编号:1004-8499(2006)02-0050-04
收稿时间:2005-11-17
修稿时间:2005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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