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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的性质界定与刑法规制
引用本文:李森,陈烨.“民间高利贷”的性质界定与刑法规制[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6):43-46.
作者姓名:李森  陈烨
作者单位:1. 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甘肃天水,741000
2.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民间高利贷"属于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不宜入罪,将"民间高利贷"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予以定罪量刑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但高利借贷的过程中经常会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借贷的"前行为"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后行为"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目前,我国刑法不宜增设高利贷犯罪,对于"民间高利贷"应当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关 键 词:民间借贷  高利贷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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