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人缺位后的国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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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旭东.论监护人缺位后的国家责任[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5):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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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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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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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华侨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计划资助项目“我国监护制度研究”(1511409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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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公权力逐步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干预与监督是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之所在.借鉴域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确定监护人缺位后的国家责任,构建完备的监护体系,完善相应配套设施,发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效性,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及社会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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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监护 监护制度 国家监护 国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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