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兵报道的著作权分析 |
| |
引用本文: | 李学勇.阅兵报道的著作权分析[J].军事记者,2009(10):33-35. |
| |
作者姓名: | 李学勇 |
| |
作者单位: | 解放军报社总编室 |
| |
摘 要: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阅兵报道的著作权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事实过程进行简单记录的“单纯事实消息”,不享有著作权;二是社论、编辑部文章等“法人作品”,著作权归法人所有;三是从业人员为完成媒体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作者所在媒体有优先使用权,未经所在媒体同意,作者不可向其他媒体投稿;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不得自行结集出版。
|
关 键 词: | 著作权 阅兵 法人作品 优先使用权 法律规定 职务作品 从业人员 媒体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