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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汪家宝,许文华.在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若干问题探讨[J].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8(3):71-74.
作者姓名:汪家宝  许文华
作者单位:[1]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0 [2]体育系
摘    要:直接、言词原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刑事诉论中通行的原则,主要是因其在保障法庭审理的对抗性的同时,既能体现诉论程序的合理性又能保障案件事实真相之发现。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具有明显对抗色彩的“抗辩式”庭审方式,但立法上却没有确保这一庭审方式有效运作的直接言词原则,甚至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有些内容还严重背离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和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双重需要。因此,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并对有关刑事诉论法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将对我国刑事诉论的民主进程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 键 词:言词原则  法律保障  刑事诉讼法  庭审方式  抗辨式  直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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