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新闻监督权利的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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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鸿霞.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新闻监督权利的司法保护[J].新闻记者,2004(12):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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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鸿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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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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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新闻传媒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应当由原告对新闻事实的虚假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作为被告的传媒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作出了区分。本文拟通过刘世纪星源公司诉《财经》杂志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的分析,阐述"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并对完善新闻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提出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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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分配 司法保护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原告 名誉权 证明责任 承担 新闻事实 新闻传媒 新闻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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