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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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6月10日,广电总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通知说,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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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纳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 有线电视 广告收入 不作为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度 事业单位 广播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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