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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辖机制的特殊性
引用本文:董金鑫.论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辖机制的特殊性[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4):327-331.
作者姓名:董金鑫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山东青岛26658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5YJC820009)
摘    要:从发展历程来看,上诉管辖机制虽然自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初期即已经存在,但它的逐渐完善却是不断改革的结果,其中应特别注意1992年 审理的GUNDEL案带来的广泛影响。与国际商事仲裁不同,此种针对体育组织决定的上诉管辖机制极为特殊。上诉管辖的依据,无论基于体育组 织的章程,还是当事人订立具体的仲裁协议,都只是在满足瑞士法的信赖原则的基础上发生拟制的合意;上诉管辖的条件,其不仅要求当事人用尽 体育组织内部的救济方式,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具有行政案件处理的特点;上诉管辖的范围,它虽然主要解决体育组织和会员之间的管理 性质的纠纷,但也包括因对组织处理下属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雇佣争议作出的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 辖机制的特殊性已经获得了能够撤销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瑞士联邦法院以及此类裁决潜在的承认或执行国法院的认可,有必要引起体育界的重 视。故此,在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管辖机制并对包括《仲裁法》在内的现行法规定加以完善的基础上,未来在确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时,应极 力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上诉管辖机制。

关 键 词:国际体育仲裁院  上诉管辖  仲裁协议  总体援用
收稿时间:4/9/2015 12:00:00 AM

Particularities of Appellate Jurisdiction Mechanism of CAS
Dong Jinxin.Particularities of Appellate Jurisdiction Mechanism of CAS[J].Journal of Tianji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2015,30(4):327-331.
Authors:Dong Jinx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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