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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类型论
作者姓名:王海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基金项目: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经费资助项目
摘    要:一个社会,它的自然权利义务向道德和法定权利义务转变越多,该社会未被法和道德承认却应该被它们承认的自然权利义务就越少,该社会的道德权利义务与法定权利义务就越趋于重合一致,该社会就越公正:如果它的自然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转化为道德和法定权利义务,以致它的自然权利义务等于零,从而道德权利义务与法定权利义务完全重合一致,那么,该社会就达到了完全公正的境界。

关 键 词:法律权利  法定权利  自然权利  道德权利  人权
文章编号:1004-9142(2007)04-0132-05
修稿时间:200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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