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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选择性适用的控制——以营商环境标准为切入点
引用本文:谭波.地方立法权选择性适用的控制——以营商环境标准为切入点[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34-41.
作者姓名:谭波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央地立法权的事权配置思路与行使限度研究”(20BFX033);
摘    要:地方立法权的选择性适用源于个别地方在现有立法体制内拥有多种立法权,而不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还是市,都有行使立法权时的有意选择行为。对这些地方特殊立法,需要进行立法事项的前端控制,以使有地方立法权的省市能够规范行使立法权。营商环境从政策概念变为法律概念,其内涵本身包含有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所需要的立法事项控制标准。从市场主体、市场经济过程与体制机制三个因素审核营商环境标准,更有利于实现对现有地方特殊立法的分类处理,实现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立法事项归位上的精准性。

关 键 词:经济特区法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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