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 |
| |
引用本文: | 章志远.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J].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2005,23(1):44-49,67. |
| |
作者姓名: | 章志远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
| |
摘 要: | 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法治原则因存在内涵空泛、适用性差、确立标准过于简单等致命缺陷,因而难以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效力的贯穿始终性和内容的根本性是识别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标准,以此为基础。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重构为行政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行政效益原则等三项内容。
|
关 键 词: | 行政法 基本原则 行政法定 正当程序 行政效益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