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检讨和概念重述--兼评《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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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光华,邓华新.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检讨和概念重述--兼评《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J].科学.经济.社会,2002,20(1):6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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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光华 邓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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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律系,甘肃,兰州,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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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基于对当今世界大规模的企业间参股、控股、购并浪潮及我国广泛组建企业集团政策选择的现实思考,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对竞业禁止制度尤其是竞业禁止行为主体与行为种类制度的规定,对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做了检讨。并依据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存在价值的竞业禁止的概念进行了重述:即法律所禁止的对竞业经营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司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非经公司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同意或授权而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的行为,以及在公司内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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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业经营 竞业禁止 公司法 行为主体 行为种类 表现形态 调控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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