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改革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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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利华.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改革探索[J].山西师大学报,2015(1):4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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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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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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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新疆师范大学博士博士后科研启动基金(XJNUBS1302);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亚与中国西北边疆政治经济研究中心项目(XJEDU040313C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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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包括法院调解和《民事诉讼法》第51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自行和解,但前者过于突出法官的职能,容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而后者规定过于松散,对当事人缺乏制约,和解效率不高。在美国,判决要约规则作为诉讼和解工具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和有效的运用。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应在保障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判决要约规则的经验与方法,最大限度地规范诉讼和解程序,进而实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和优化诉讼资源配置等多重社会目标和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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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和解 判决要约规则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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