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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定及其意义
引用本文:杨育明.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定及其意义[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1999(3).
作者姓名:杨育明
摘    要:新刑法典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是针对当前我国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社会现象增多和复杂化的状况而增设的新罪名。如何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上正确认定这一犯罪,并将其与民事违法的不当得利区别开来,具有积极的意义。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例如,某出租车司机将乘客遗忘在车里的手机、钱包共2万多元的财物占为己有,且当乘客前来查找时,故意抵赖,推脱不知。对这类在服务行业展有发生的案件在新刑法生效前充其量只能按不当得利产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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