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若干基本理论研讨 |
| |
引用本文: | 屈芥民.我国物权法若干基本理论研讨[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1). |
| |
作者姓名: | 屈芥民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研究所 |
| |
摘 要: | 给物权下定义只需遵循立法本身的原则和规律。我国物权法的法源有:宪法、民事法律和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国家认可的习惯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和自然人,客体可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物权体系应为:(1)完全物权;(2)限制物权,具体为地上权、自然资源用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占有。
|
关 键 词: | 物权,法源,法律关系,物权立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