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登记瑕疵——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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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敏.论婚姻登记瑕疵——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8,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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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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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吉利大学,北京,10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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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由于立法未对违反婚姻登记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对婚姻登记瑕疵有不同处理结果。本文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从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入手,对婚姻登记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只要实体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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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登记 瑕疵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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