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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登记瑕疵——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
引用本文:李晓敏.论婚姻登记瑕疵——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8,16(6).
作者姓名:李晓敏
作者单位:北京吉利大学,北京,102202
摘    要:婚姻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由于立法未对违反婚姻登记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对婚姻登记瑕疵有不同处理结果。本文以郑松菊诉浙江乐清民政局一案为例,从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性入手,对婚姻登记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只要实体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关 键 词:婚姻登记  瑕疵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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