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官府与私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
| |
引用本文: | 宋杰.汉代官府与私人之间的债务关系[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1). |
| |
作者姓名: | 宋杰 |
| |
作者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 |
| |
摘 要: | 两汉时期,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得到很大发展,内容主要包括贫民、灾民向官府借贷种食、钱财、器物及欠交的租赋、罚款等;封建国家在急需的情况下也向王侯吏民借贷钱粮、赊买货物。从其时代背景来看,战国以来井田制下具有互助职能的村社“邑”、“里”纷纷瓦解,取代它的个体小农经济由于本身的脆弱性而需要国家的救济、借贷,世袭享有采邑的卿大夫蜕变成领取俸禄的封建官僚,后者在生活上也对国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国内封建经济的初步繁荣,私人财富的积累,又提供了解决政府急需的客观条件。上述因素综合起来,使汉代官府与个人间的债务联系得到了加强。
|
关 键 词: | 振(假)贷 赊买 通税赋 赀赎 居作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