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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闻工作者谈谈有关法律意识
引用本文:刘宁书,浦增平.与新闻工作者谈谈有关法律意识[J].新闻记者,1990(10).
作者姓名:刘宁书  浦增平
摘    要:相当一些新闻工作者认为,报道失实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必要前提,只有新闻失实,才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反之,报道属实就不会,也不应该被判为构成侵权。1987年某刊发表了有关已故评弹艺术家徐丽仙的爱情生活报道。该文内容基本属实.但在谈及徐丽仙的前夫严某时,用了“花花公子”、“负心郎”等文字,并称严某现妻为“姘妇”。严某夫妇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经法院审理,作者与杂志社共同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由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900余元。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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