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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关系的处理
引用本文:李永强,黄玲.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关系的处理[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7).
作者姓名:李永强  黄玲
作者单位: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和标准的公共、强制属性。之后,基于近年来国内外涉及标准的专利诉讼、反垄断热点案件讨论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关系及其处理。在此基础上,总结并提出了:首先,不宜基于标准专利的强制实施性理解为标准专利持有人对标准实施者的当然许可;其次,不宜允许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对标准实施者提起禁售要求;最后,结合三星与苹果的全球专利诉讼现状和我国商务部在两起并购案中的反垄断审查决定,提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较佳处理专利争端的解决方式。即标准实施者应积极寻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应基于FRAND原则给予标准实施者以许可。

关 键 词:私权  标准必要专利  公平合理  无歧视  标准实施者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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