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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伤害事故处理的几点看法
引用本文:楼明华.农村中小学伤害事故处理的几点看法[J].江西教育,2006(19):23.
作者姓名:楼明华
作者单位:安远县教育局
摘    要:随着农村中小学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也存在上升的势头。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案例1:某中心小学一住校学生在晚饭前一段时间,邀了几个学生下河洗澡,结果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要求学校赔偿。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这一说法,学校不负事故责任。况且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积极组织打捞尸体、处理后事,学校无过错。不过事故的发生恰逢国庆来临,为确保稳定,同时基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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