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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争议问题
引用本文:刘全琴.关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争议问题[J].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4,22(1):28-31.
作者姓名:刘全琴
作者单位: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贵州凯里556000
摘    要:由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着不同的取得方式,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在宣告破产前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是否应由政府无偿收回变现安置职工或者是否将破产企业的全部土地不论其以何种方式取得都将其拍卖后用于安置职工,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置以及处置以后如何分配等,均由法规、政策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政策来进行调整,但这些法规、政策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又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笔者尝试通过在实践中所碰到的实际问题提出粗浅认识,试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商榷。

关 键 词:破产企业  土地使用权  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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