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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体育法》背景下体育协会的治理逻辑与治理路径——以互益法人理论为中心
引用本文:储贝贝,曹田夫,梁伟.新《体育法》背景下体育协会的治理逻辑与治理路径——以互益法人理论为中心[J].体育与科学,2024(1):42-49+95.
作者姓名:储贝贝  曹田夫  梁伟
作者单位: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 暨南大学体育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及防控机制研究”,项目号:20&ZD337;;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足球协同发展机制创新研究”,项目号:18BTY03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号:19JNQM09;
摘    要:新时代体育协会被赋予组织竞技体育和倡导全民健身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在深入推进体育改革、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过程中,体育协会的改革治理是重要一环。目前,脱钩改革后的体育协会仍处于“非营利法人式”的粗线条治理逻辑下,自我“造血式”发展受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关于体育组织的规范充分体现出体育协会互益互助的特性,为体育协会治理提供了以实现自主治理为目的、以互益互助发展为方法的“互益法人式”的新思路。在此逻辑指引下,体育协会应在外部资源交互中构建政府互益合作模式,在内部自主治理中健全协会互益发展机制,以此不断完善体育协会治理体系,推动实现体育协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 键 词:体育法  体育协会  互益法人  治理逻辑  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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