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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
引用本文:张曙光,彭长林.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危害行为[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4(2):1-4.
作者姓名:张曙光  彭长林
作者单位: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吉安343009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2)规划项目[12FX05]“行为概念在现代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摘    要:我国刑法中关于"危害行为"没有明确的概念。它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创造的一个范畴。作为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危害行为理论未能解决"行为"自身内涵,其危害性判断上缺乏规范性,充其量是个道德范畴,在逻辑上与犯罪构成其他要件也难以理清。危害行为概念使我国犯罪构成缺乏精确的评价能力。犯罪评价体系应以构成要件行为概念取代危害行为。

关 键 词:危害行为  道德性范畴  非科学性  非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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