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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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宁.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之认定[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7,28(5):103-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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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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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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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持有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罪行为方式。由于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仅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而对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未加以规定,从而给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之认定带来了诸多困难。加上持有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对象特定性、行为非法性和表现状态性等特殊性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共同持有犯罪的认定存在着严重分歧。选择以持有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作为研究对象,为认定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提供理论和实践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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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持有 共同犯罪 司法认定 |
文章编号: | 1008-7974(2007)05-0103-03 |
修稿时间: | 200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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