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秦汉刑罚中的“迁”、“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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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杰.论秦汉刑罚中的“迁”、“徙”[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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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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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秦汉的迁徒刑罚包括迁徙边郡、免宫就国或归本郡、謫戍、谪徙和迁虏等不同的惩治手段,它虽然和后代的流刑属于同一刑种,但是其地位和具体内容却不尽相同。秦汉的迁徙未被冽入正刑,处罚程度轻于重徒刑,有关的法规很不完善。从其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来看,我国封建社会在秦汉时代确立巩固,奴隶制下的主刑——肉刑不适应新生产关系的需要而被废除,而流刑得以发展推广,逐步填补了刑法体系中出现的空缺。经过数百年的演变,其内容逐渐完善,终于在北朝隋唐时期列入常用的“五刑”,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主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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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迁 徙 谪戍 谪徙 迁虏 肉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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