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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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允来.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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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允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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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驻马店市行政学院,河南,驻马店市,4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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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这两种观点,即“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认定,应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或债权法部分明确加以规定,将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合同来对待,将不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视之;亦可直接在《民法典》或《债权法》中单设一节对涉及悬赏广告的方方面面一一予以明确,而不管它是契约也好单独行为也罢,统统将它们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悬赏广告中各种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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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悬赏广告 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 要约 承诺 报酬请求权 |
文章编号: | 1004-4310(2006)04-0077-02 |
收稿时间: | 01 11 2006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6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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