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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朱允来.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77-78.
作者姓名:朱允来
作者单位:驻马店市行政学院,河南,驻马店市,463000
摘    要: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这两种观点,即“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认定,应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或债权法部分明确加以规定,将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合同来对待,将不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视之;亦可直接在《民法典》或《债权法》中单设一节对涉及悬赏广告的方方面面一一予以明确,而不管它是契约也好单独行为也罢,统统将它们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悬赏广告中各种纠纷的解决。

关 键 词:悬赏广告  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  要约  承诺  报酬请求权
文章编号:1004-4310(2006)04-0077-02
收稿时间:01 11 2006 12:00AM
修稿时间: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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