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引用本文:王三山,黄明儒.论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24(6):74-78.
作者姓名:王三山  黄明儒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他人不备公然夺取或秘密盗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其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抢夺与窃取是本罪的两种行为方式,抢劫国有档案的,则应当直接以抢劫罪定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对国有档案的明知只要求有盖然性认识即可。只有明确这些,才能正确认定本罪的实质。

关 键 词:侵犯客体  刑法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立法  定义  行为对象  法律认定  主观要件  性质  直接故意犯罪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