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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网络化对法益影响的类型化分析及对策
作者单位:;1.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    要:对于网络犯罪而言,可将其类型化为"网络对象犯""网络工具犯"与"网络主体犯"。从法益视角观察,"网络对象犯"导致新型法益产生,因此只能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规制。"网络主体犯"改变了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但由于网络主体的特殊性,因而也只能采取立法途径规制。而"网络工具犯",应视侵犯的原始法益为刑法所保护之法益还是非刑法保护之法益,分别采取解释路径和立法路径规制。

关 键 词:网络犯罪  网络对象犯  网络工具犯  网络主体犯  法益

Typ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Crime Networking on Legal Interests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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