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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方法论之比较——以行政决策作为分析对象
引用本文:吕成.行政法学方法论之比较——以行政决策作为分析对象[J].大连大学学报,2010,31(1):114-118.
作者姓名:吕成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行政行为形式论”在分析行政决策时并不成功,行政决策很难予以“型式化”。“行政过程论”对行政决策的分析更加符合行政决策的实际。“行政过程论”扩展了观察问题的视野,但在解决问题时仍有不足,还需要引入“行政法律关系论”。未来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应当构建“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三位一体”的方法论体系。

关 键 词:行政决策  “行政行为形式论”  “行政过程论”  “行政法律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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