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
| |
引用本文: | 叶亚杰.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J].天中学刊,2010,25(4):34-37. |
| |
作者姓名: | 叶亚杰 |
| |
作者单位: | 黄淮学院,社会科学系,河南,驻马店,463000 |
| |
基金项目: | 2009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 |
| |
摘 要: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
关 键 词: | 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 非法提供 犯罪构成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