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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分析
引用本文:李付雷.论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分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91-104.
作者姓名:李付雷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特别委托省法学会专项课题“民法典实施对司法裁判方法的新要求研究”(FJ2020TWFX002);
摘    要: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是理解可预见规则的钥匙。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预见能够准确表征当事人意思,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可以妥当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可预见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后,便会出现预见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偏离的现象,继续依据预见决定损害赔偿就会失去正当性,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法官应当回归契约规范主义,基于当事人意思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违约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预见到违约损失仍然不够,还需存在对其负责的意思;其次,可预见规则属于惩罚性缺省条款。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填补漏洞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前提,否则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 键 词:可预见规则  当事人意思  损害赔偿  弹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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