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的法治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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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超.论清末的法治概念[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2):1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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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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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州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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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末,随着西学东渐,“法治”这样一个来自不同的政治文化类型,比较抽象的概念,被介绍到了中国。国人从不同方面,用不同方式对它进行着揭示,构筑着中国的法治概念。对于法治概念之含义的呈现与明确,既有从“以法治国”和“任人与任法”这些角度进行的详细描述,也有简明扼要的定义,即将法治定义为“以法治国”或用“法治”与“法治国”互训。对于法治概念的理解和揭示,一方面还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如从传统的治道治术的思路出发,使用传统的政治话语来进行理解和揭示,另一方面又受到当时传人的西方政法文化的影响,与“文明国”、“专制国”、“立宪国”这样一些概念联系了起来。到辛亥革命前时,体现国人对于西方法治的认知和对中国现实的关注的法治概念基本建立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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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清末 法治 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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