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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的思考
引用本文:卢胜金.关于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的思考[J].新闻出版交流,2003(6).
作者姓名:卢胜金
作者单位:辽宁党刊集团 辽宁
摘    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必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互联网站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名誉侵权问题更加重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作为新闻出版工作者,正确认识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的范围,全面了解构成名誉侵权的内容,适时把握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的界限,这对于做好党的新闻宣传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正确认识新闻报道与名誉侵权的范围新闻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人格权。新闻报道是合理性行为,不可能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等权利。新闻侵权主要是侵害被称为人格权或者人格尊严的那一部分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还有一种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是侵害隐私权行为,在国际新闻界宣扬隐私同侵害名誉权行为被称为传媒的两大“不当发表”。公民的名誉是对公民个人素质、品德、才能和信用等方面所综合做出的社会评价。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他人对该公民的信任和尊重的程度,关系到公民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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