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罚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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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玉林.图书馆"罚款"的法律问题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04(2):8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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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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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凤阳,23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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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关系。图书馆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罚款”。图书馆收取的“罚款”是违约金。《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图书馆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为图书馆收取“罚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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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图书馆 罚款 违约金 民事法律关系 |
文章编号: | 1003-2797(2004)02-0083-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10月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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