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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罚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王玉林.图书馆"罚款"的法律问题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04(2):83-84.
作者姓名:王玉林
作者单位: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凤阳,233100
摘    要: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关系。图书馆作为民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在读者违约时向其收取“罚款”。图书馆收取的“罚款”是违约金。《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图书馆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为图书馆收取“罚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图书馆  罚款  违约金  民事法律关系
文章编号:1003-2797(2004)02-0083-02
修稿时间:2003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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