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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驾驶罪的"道路"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相一致,危险驾驶罪的对象仅限于机动车。在认定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断。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甚至与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有密切关系,在探寻其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相似罪名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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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兴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31(5):139-141
我国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有效地应对日益频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应当将包括酒后驾驶在内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并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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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娟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8):86-86
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危险驾驶罪从开始酝酿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这一全新罪名的实施更是备受关注。本文拟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展开,进而分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最后就这一罪名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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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立顺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75-77,83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具有恰当性,但未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同质性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要从成立本罪的地域范围限制、对象限制、时间限制、具体行为种类及行为程度等方面进行。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相关罪名的衔接;对本罪关涉的程序、证据问题的处理,要注意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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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刑法理论的完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抽象危险犯,而不是行为犯。在刑罚设置方面,应增设资格刑,以便能更好地预防本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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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103-111
对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认定,一些学者基于各自的理解,构建了相应理论,但均无法自圆其说。笔者以《刑法》第十四、十五条为切入点,指出争议的根本症结是对主观罪过理论的不同理解;争议的实质是违背《刑法》总则精神来构建理论;认定的难点是该罪罪过处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之间的游离状态。鉴于该罪罪过之性状,可行之路径是切实恪守罪过形式的"一元性"原则,以危害结果为考量点,并结合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唯此,才能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彰显人权保障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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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是抽象危险犯理论在刑事立法中的运用.醉酒驾驶行为损害了道路通行安全的保护条件,行为人对伴随醉酒驾驶行为而生的危险结果有一定认识并对其发生持放任态度,在罪过形态上应为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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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祥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5):113-116
危险驾驶罪立法是应对风险社会、弥补法律缺陷的需要,是借鉴域外经验的理性选择.通过刑罚处罚危险驾驶行为,提高了危险驾驶者的违法成本,弥补刑法交通犯罪的立法缺陷,有利于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但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应严格依法进行.可以通过扩大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增加危险驾驶的对象,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标准等方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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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娅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4(2):49-51
近年来,危险驾驶引起严重事故的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危险驾驶入刑的激烈讨论。笔者认为无论从目前的交通现实环境还是未来的发展情况,在我国将醉酒驾车入刑,设立危险驾驶罪都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本文将以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为契机,对危险驾驶罪设置的背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属性进行分析,并透过文本分析进而指出刑法研究视角在一定程度上的转换趋势,刑罚目的朝着预防、并且是积极预防的方向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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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但“危险驾驶罪”立法仍存在缺陷,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情节界定比较模糊,在法定刑方面只规定了基本犯.而对于危险驾驶造成危害后果者没有涉及。因此,我们应通过司法解释补充危险驾驶罪罪状、合理设置危险驾驶罪的主刑以及其他法律设定柔性惩罚措施来实现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4.
陈莹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5,(1):74-77
社会发展转型期,暴力伤害案件多发。传统上的故意伤害罪以"轻伤"为入罪门槛,加上治安处罚本身缺乏威慑力,客观上纵容了伤害程度相对较轻的暴力行为。为破解这一社会难题,一方面固然需要严肃处理类似案件,改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暴行罪的立法经验,扩大犯罪圈,进而考量在我国刑法增设暴行罪,使得轻微暴力行为也能得到刑法层面最明确的否定态度,以消弭社会戾气,加快我国刑法结构从"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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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标志着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在2011年得以实现。我国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一方面可以说是出于保障民生而顺应了公众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表现了立法者对社会现实情况的积极回应。我们在高呼立法者正在越来越多的关注民生、关注民意和社会现实情况的同时,还需要冷静下来去探讨增设危险驾驶罪所引发的刑事立法思考,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思考以及危险驾驶罪的执法困境思考。 相似文献
16.
吴瑾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拓展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行为类型,完善了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规定.但仍存在危险驾驶罪犯罪客观方面不完整,刑罚配置不合理,入罪标准不明确等不足,应当修改立法,出台司法解释,扩展犯罪行为类型,完善刑罚体系,细化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7.
吴高庆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2(2):10-1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发生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设“传播传染病罪”就是其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将非典型肺炎病人破窗逃到公共场所的行为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够准确,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欠妥当,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够科学。设立“传播传染病罪”,严惩像李松那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将有利于打赢抗击非典的人民战争。 相似文献
18.
李慕文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4):12-16
近年来,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造成了极为惨痛的后果,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隐患。《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是顺应现实需求、完善刑法规范的必要之举。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分析、适用本罪的司法实务分析,明确了其客观行为,厘清了与其他罪名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认定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19.
李飞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0(12)
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地点应当坚持公共道路说,同时实质的考察非公共道路的危险状况。危险驾驶罪之追逐竞驶的认定不必以违反行政法的限速规定为条件。危险驾驶罪属于混合的危险犯,可以追诉,特定情况下可以逮捕。另外,我国应当考虑设立危险驾驶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