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出于第三方的地位,其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该规定的粗糙、落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做出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则已经成为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规定尚存在主观过错认定标准模糊、“未获利”和“标示”条款缺乏实际作用等诸多不足,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为第三人提供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中国和美国的做法不同,中国把疏忽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而美国采取的是不承担责任原则.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单独适用难以令人满意.若能在权衡的基础上适用混合责任或改进的疏忽责任,则解决了法学界的一大难题.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资源得以迅捷、广泛传播的同时,网络领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大多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关,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亦是必然。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法律规制的不足,如相关立法体系不完善、责任承担的主体不明确、过错的认定不清、责任承担方式模糊,提出健全相关立法体系、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明确过错认定准则、梳理责任承担方式等建议,从而更好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缺乏明确的规范,给司法人员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至8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初步做出了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没有反映数字时代呼声的现行著作权制度已经难以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对侵权责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注重公众利益与私权利益的平衡,这项工作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网络传媒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问题不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主体之一,其侵权行为和责任归属问题,开始受到国内外立法的重视。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我国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经验不足,司法实践复杂等因素影响,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制度表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需要在借鉴他国成熟经验和深入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6.
在《民法典》第1195条和第119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居于通知权法律关系和反通知权法律关系的交叉点,具有双重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权人,负有转送通知给网络用户、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对反通知权人,负有将反通知声明转送给通知权人、告知其投诉或者起诉权、合理期限届满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的义务。未尽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就通知权人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就侵害反通知权人发布的信息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善尽法定义务,实现避风港原则的规制作用。  相似文献   

7.
《宜宾学院学报》2020,(2):16-24
现行《侵权责任法》受其立法范本DMCA的影响,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源于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但传统理论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仅适用于物理空间,而在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的确立只基于"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和"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两项事实,适用介质并不限于物理空间。第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使得网络空间中也存在对智力财产、人格利益的侵害危险,甚至存在对人身及有形财产的潜在危险。因此,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不应再受介质的局限,理应扩展侵权类型的适用:修改《侵权责任法》条文或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在侵权法上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适当兼顾网络侵权的特殊性,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人实施网络侵权致害时承担一种特殊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8.
刘娜 《现代企业教育》2010,(22):160-161
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侵权的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针对网络侵权责任,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人及侵权网络用户的身份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1条规定了,"直接获利"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较高注意义务"。这在理论和实务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通过立法回溯,"直接获利"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然而我国既无"替代责任"的法律基础,又缺乏"控制能力"的构成要件,故"未获利"并非网络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直接获利"也非归责条件。实践中存在"直接获利"认定标准偏低而"较高注意义务"偏高的问题,致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正常的商业获利而被认定为对涉案内容具有主观过错。基于此,限定"直接获利"的情形,降低"较高注意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相似文献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时,主观过错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主观过错包括明知和应知,权利人的通知或者警告只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一个途径,而不是唯一途径。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同时,也需要明确是否符合红旗标准,只有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综合运用,才能正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成为人们越来越青睐的一种高效信息传播方式,同时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和非中心化也使得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挑战。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出现新的内容:侵权形式多样化,原被告身份如何确定,侵权案件如何管辖等,这些都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作为网络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由于此问题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学界争论颇为激烈,国际上尚未达成共识,我国更是大面积空白。本文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浅显研究,为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13.
分析了当今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以及网络商标侵权现象的原因。认为鉴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直接侵权人分布的广泛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认定应该首先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其次是确立具体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4.
面对网络侵权案件准据法的确定,传统硬性侵权法律适用原则面临巨大挑战和困境,现代灵活性侵权法律适用原则则表现出特有的适应性和可塑性,来源国规则的确立反映了探索和尝试新的侵权法律适用原则的努力不容放弃。  相似文献   

15.
“该为,能为,但不为”系不作为犯罪之成立路径,而作为义务的设置以作为能力为参照,作为可能的衡量以作为能力为标尺,因此,作为能力系成立不作为犯罪的重要评价依据。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技术功能不同而在作为能力水平上存在差异,而规范文本理想化地赋予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近乎一致的义务内容,忽视了不同主体间以技术功能为核心的种类差异,导致犯罪评价忽视个体差异、罪名选择和适用相对片面。正确的做法是设置以技术功能为核心的层次化区分标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内容类、中间类和其他复合类,考察不同主体在实施不作为犯罪时是否齐备保证人地位、作为能力和作为可能等要件内容,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探究不同犯罪参与模式、义务模式以及主体模式下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成立情形,以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常见类型,避免不当归责。  相似文献   

16.
经营活动中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分担应具体分析,合同明文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合同没有规定但经营者有过错的可以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依公平原则确定责任。  相似文献   

17.
我国网络侵权体系借鉴发展于狭义的著作权规则,其中对于认识要件的定义缺乏制度基础,因而引发了对"知道"与"应知"等标准的争议。这一争议进一步产生了审查义务在网络侵权领域如何适用的问题,迫使审查义务高低调整成为衡量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规则正当性的基础。概念定义的误读和规则适用的困境皆源于间接侵权归责路径的构造缺乏体系性。新颁布的《民法典》修订了《侵权责任法》的核心表述,是规则的重构还是延续?其含义需要在规则流变的框架内进行诠释和限定。在狭义著作权规则之外,通过对帮助侵权归责路径进行考察,能够为网络侵权与平台交易中认识要件标准的正当性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网络链接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互联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因网络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就如何处理网络链接侵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以网络链接行为的定性、网络链接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网络链接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19.
网络的发展极为迅速,给人们提供了诸多便利,提高了社会的运行效率,同时,也成为不法之徒的作案工具。因为网络具有开放、快捷等特点,使网络违法犯罪较之传统违法犯罪有很大区别,给司法活动带来了一定困难。加强网络讳法活动方面的研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维护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创设的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民法理论根源在于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不作为侵权责任与作为侵权责任相对应,关注的是作为义务被违反时的权利救济问题,其民法理论根源在于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探求两种制度存在的更深层次的法理根源,则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追问。然而,两种责任的目的与价值并不相同。因此,合理厘定二者的界限,避免不必要的竞合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