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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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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具有多元化、职权化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这种启动主体的规定必须改革。在民事诉讼中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限制或取消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十分必要。应取消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 ,确立当事人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惟一主体。  相似文献   

2.
职权式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有着严重的缺陷和弊端,缺乏既存的理论前提和现实基础,因此,应对其予以否定或废弃,以恢复民事诉讼制度“不告不理”的本来面目,并以此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诸多的缺陷,我们应当在转变立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限制检察机关的权力,增强当事人在启动再审中的影响力,并对再审的时限和事由进行重新设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自试行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二审判决被立案再审的比率逐年上升,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显得非常重要。而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任意性太大,提起的主体过于宽泛、再审的事由过于笼统。只注重了纠错,而忽视了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维持。本文便着重从上述方面对再审程序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5.
民事再审程序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立法瑕疵的基础上,提出应以当事人主义为中心,赋予案外第三人再审程序启动权.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有监督程序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前者凸现强职权主义,后者则存在申请难等实践问题,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与效益的司法观念以及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有必然联系。淡化国家职权在再审中的介入,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则是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7.
建立一种制度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是以法的正义性为价值取向,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法定申请事由的当事人。本文中,笔者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出发,对发动民事再审程序各种主体的合理性试作分析。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在维护法院裁判的正确性与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新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对于规范和限制再审程序启动有着决定性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使司法实践出现"终身不终"和"申请再审难"并存的现象。本文立足立法现状,在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规定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再审启动事由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症结在于过于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忽视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利益,导致再审程序的任意性太大.为维护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使民事再审程序真正成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补救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应着眼于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致使公权和私权启动再审程序有严格的时效和案件范围的限制,造成再审制度的理念和设计与生效裁判之间的冲突。有必要在司法主体更新司法理念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诉权,建立再审之诉,实现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整体重构。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主体的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然而由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审判程序,不符合控审分离、裁判中立、控辩平等等诉讼理念和原则。因此,应该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将启动主体限定为检察院,使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相似文献   

13.
民事再审事由的界定是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规定以及最高院的设计方案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笔者从实体错误事由、程序错误事由以及不得申请再审的特别事项三个方面展开民事再审事由的重建设计。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过于宽泛、原则的民事再审事由,无论从司法改革的方向来看,还是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来看,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我们应当树立依法纠错的观念、“特别程序”的观念、价值平衡的观念来重构民事再审事由。重构民事再审事由,可以从原裁判的事实基础动摇或丧失、适用法律不当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三个方面来进行,同时也要将不得申请再审的事由加以排除。  相似文献   

15.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重点对民事申请再审制度进行了改革,使其在申请事由、审查期限、法院审级等方面的设置更为合理..但是,由于整个再审启动程序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当事人中请再审制度在申请期限、审查程序、维护当事人诉权等方面的问题依然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兼顾国家干预与当事人诉权、实体公正与生效判决的稳定性的原则下,对再审启动程序进行更为深入的改革: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限制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设立再审之诉,以求当事人中请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6.
民事再审程序实质是一种纠错程序,其主要宗旨是对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修正,以实现公平正义。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存的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思想不太科学,程序启动存在职权主义色彩过浓,当事人应有的处分权受到严重侵害,再审启动之期间、次数无限制规定等缺陷,应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之弊端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生效裁判的重要程序,此程序由谁来启动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再审程序的启动制度存在若干问题,亟需完善。本文从民事再审启动机制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现行再审启动机制的弊端,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启动机制的建议,即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再审之诉,构建相互协调的再审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18.
检察院提起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是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这直接渊源于立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也是这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的私益性,在我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对监督的具体实施应规定切实可行的程序,以达到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制衡。  相似文献   

19.
职权式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有着严重的缺陷和弊端 ,缺乏既存的理论前提和现实基础 ,因此 ,应对其予以否定或废弃 ,以恢复民事诉讼制度“不告不理”的本来面目 ,并以此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0.
民事无限再审存在诸多弊端,即主体无限,事由或条件无限,时间、次数和审级无限。它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严重影响生效判决尤其是终审判决的既判力。民事无限再审亟需改革。即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从法律和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再审事由和范围;对民事再审的审级、次级、时限进行限制;建立规范的再审立案和改判的基本标准或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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