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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从成立以来在各类案件的仲裁中频繁援引先例,并坚持用先例中的论证进行裁决,这种仲裁实践已经成为CAS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的常态,在CAS涉中国当事人案件中更是如此。纵观近些年CAS涉中国当事人案的整体与个案,CAS援引先例的实践切实存在,不断影响着中国当事人与中国体育仲裁的发展。面对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体育纠纷仲裁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动性,坚持提出先例的权利以及获取CAS援引先例理由的权利,并做好援引先例的前期准备和先例研究工作,同时中国需要重视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培养专门的研究人员,以CAS为范例建立体育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2.
张春良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2):158-162
CAS的竞技体育仲裁机制是其核心竞争力,包含仲裁诉答、仲裁推动、审前筹划、仲裁庭审和仲裁裁决5个子程序,并根据竞技体育的独特性进行因应调整。建设独立的中国竞技体育仲裁机制的有效路径之一即是实现CAS的中国化而成CCAS。CAS程序构造上的两阶化的诉答程序、强势的仲裁庭、科学的案件管理以及高效的仲裁节奏等内容是CCAS资鉴参照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3.
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的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区别于一般仲裁为逻辑起点,论证了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及CAS奥运会体育仲裁遵循程序正义的必要性。研究认为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在推进国际体育法发展的同时,其司法化特征日益明显;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与司法诉讼的趋同将使程序正义原则要在CAS奥运会体育仲裁中得以遵从,这将是CAS奥运会体育仲裁公正裁决的重要保障。CAS奥运会体育仲裁程序正义保障的基本要求主要包含了仲裁的中立性、仲裁的及时性、听取当事双方的辩论和证据、形式正义、提供裁决理由等几方面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包含形式规则和实体规则两个方面.在CAS仲裁中不存在着严格的、正式的证据规则,但仲裁员在处理体育争议的过程中,对于证据形式采纳及在举证、采证认证的过程中仍需遵守相应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5.
组庭制度是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核心环节,当其在独立性、保密性及快捷性方面出现问题时,就成为3大首要的组庭瑕疵。鉴于仲裁庭品质与仲裁质量息息相关,包括ICAS仲裁法典及奥运会仲裁规则在内的各种仲裁体制皆着力设置组庭瑕疵的救济制度。救济制度包括救济主体、补救措施、补救效果3方面,据此建构出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单独或交互采取回避、撤换、替代、重组等综合措施的救济途径。对仲裁庭业已完成的仲裁行为,因其瑕疵之类型而在程序、实体两方面有被全部或部分追溯无效的效果,且仲裁员将区分过错类型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论竞技体育争议之可仲裁性——立足CAS仲裁规则及其实践之考察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春良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10):5-10
可仲裁性是法定与约定之间的临界点,唯具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方能提交仲裁合法解决。可仲裁性主要是指客体可仲裁性,由此延伸出的主体可仲裁性是其辅助判断标准。客体可仲裁性表现为彼此包容的应然态、法然态和实然态三种形式。竞技体育争议是非平等者之间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争议,依仲裁法理不具可仲裁性。CAS仲裁规则及其实践肯定了"与体育相关"的具有"纪律处罚性"的竞技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这不是对传统仲裁理念的违背,而是因应体育个性进行的仲裁理念之革新。 相似文献
7.
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论证——CAS仲裁条款的效力考察兼及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体育仲裁是消解体育争议的有效方式,其运行基础完全决定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包括IOC、NOCs、各IF等在内的主要体育组织都习惯于在其章程规范中插入CAS仲裁条款,此种做法使体育仲裁协议表现出强制性,并因直接冲犯仲裁自治精神和仲裁协议自愿原则而产生了合法性危机。附意合同理论、正当性补充理论、预期利益赠与理论、有效解释规则和严格解释排除规则,以及有利于有效的原则为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正当性提供了坚实辩护。中国各体育协会的内部强制性仲裁条款因缺失基本的正义观念,无法通过这些原则予以正当化。CAS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对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8.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 相似文献
9.
张春良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3,28(3):245-250
仲裁庭是裁决者,仲裁机构是服务者,这是仲裁的基本定律.CAS等仲裁机构对裁决的形式,以及不可避免地对裁决的实体执行审查,涉嫌对自身法律地位的僭越.机构审查裁决得到司法机关的正面支持,并在实践中有利于提升裁决品质,积极回应当事人的期望,坚持有节制的审查原则,特别有助于矫正体育仲裁个性所致的内在问题.机构审查裁决不是危机,而是反思和变革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契机.应将仲裁机构从服务者的传统定位调整为仲裁的消极担保者,据此既能回应现实,又能为机构审查裁决的职能变迁提供正当依据.我国拟议中的体育仲裁机构也当如此定位,有理、有利、有节地实施裁决审查等机制. 相似文献
10.
黄怀权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7,23(4):19-21
对中国竞技体育中临时仲裁的含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体育仲裁进行比较。认为,目前在我国统一仲裁制度中没有《体育仲裁法》调整体育纠纷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为了解决北京奥运会期间相关的体育纠纷,ICAS(国际体育仲裁理事)可以在北京设立一个临时的体育仲裁机构,然而,我国的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机构,这就可能会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导致中外当事人的不公平。 相似文献
11.
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统一在仲裁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的框架之下,它们之间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成为致力于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核心主体,该仲裁机制在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的基本程序、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撤销以及承认执行方面都显现出极具体育特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12.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2010年中德体育法研讨会确定的论题,阐述了在全球性多元化纠纷救济和体育仲裁作用的日益凸现中,中国对有关国家和国际体育仲裁发展的高度关注,介绍了中国学者对体育仲裁理论和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进行的各种研究以及中国政府和体育界对体育仲裁所进行的实践探索。特别是重点概括了中国学者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问题的基本看法,分析了对CAS承认与执行及其与《纽约公约》的关系,指出了中国虽然在现行法律上仍存在着某些相关冲突,但通过北京奥运会等实践过程,能够有效地尊重和维护包括兴奋剂裁决在内的各种CAS裁决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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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性
———特别述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之规则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春良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6):510-515
国际体育仲裁协议是体育仲裁机制的宪章,赋予其自治属性可据之免除司法机关的不当牵制而最大限度维护体育仲裁协议之有效性。根据国际体育仲裁规则与实践,国际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性表现为管辖权自治、法律适用自治和地位自治。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国际体育世界的"最高法庭",以其权威实践诠释了体育仲裁协议的自治特征,实现了行业自治与接近正义精神的两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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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分为两大类:普通的仲裁规则和特别的仲裁规则。普通的仲裁规则即《体育仲裁典》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2011年底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再一次修改了《体育仲裁典》,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4个方面:(1)废除了提供咨询意见程序;(2)修改了部分程序规则;(3)调整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成员的选任;(4)调整了仲裁收费制度。体育仲裁规则的修订围绕着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的目标,突出了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价值,修订过程体现了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6.
运用法律手段或准法律手段解决体育纠纷是人类体育活动走向法治化的标志。体育仲裁由于具有专业性、自律性、中立性等特点,已成为解决体育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端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美国作为世界职业体育运动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体育法律实践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健全的体育仲裁制度。在中国随着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建立和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国际法、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和美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司法审查程序进行研究分析,旨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17.
提升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是增强我国国际体育治理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升我国国际体育仲裁话语权,一是要着力提升我国当事人、仲裁员的参与度;二是要加强国际体育仲裁的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下大力气培育“超级仲裁员”;三是要以建设好CAS上海仲裁中心为抓手,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联系;四是在涉及体育案件的媒体传播中,要坚持以客观性、法治性为原则,少一些“阴谋论”的假想,树立中国良好法治形象。最后是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为契机,通过研究体育仲裁的国际学术交流,提升我国体育仲裁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统筹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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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制度浅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普通仲裁是最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普通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应加大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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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席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26(5):374-378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决的异议可以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接受其司法审查,有关裁决如果符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2(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就可能被撤销,即仲裁庭组成有问题,仲裁庭无权、越权或者拒绝管辖,仲裁侵犯当事人的平等和听证权,或者违反瑞士公共政策。但到目前为止瑞士联邦法院只撤销5例体育仲裁院裁决,其总体上的态度还是支持体育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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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青山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53(5):51-55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