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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喆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1(4):32-35
由于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是典型的预防性立法模式,其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所以,对所有酒驾犯罪分子一律适用刑罚是不必要的,而应该坚持"该严则严,当缓则缓"的原则,区别对待;同时,由于司法工作的繁重,监禁场所的不足,对酒驾犯罪分子一律适用刑罚也是不实际的。反之,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酒驾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的遏制手段,既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也能够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2.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2):41-45
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对有效打击犯罪、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瑕疵:行为犯与结果犯并行模式缺乏上位法依据;混淆了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类推适用之嫌。立法或司法上应尽快予以澄清与释明,以便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效用。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的细化引发了对本罪基本犯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广泛探讨。应当站在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转变治理理念,尊重生态利益的独立地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呈现双重构造,既包括与人类基本生存相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本身。面对司法实践中罪名边界模糊化、结果犯中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应当具体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益内容与主观方面以实现二者的合理界分。此外,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路径解决证明难题,消弭刑事处罚漏洞,及时规制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4.
黄常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61-67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5.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54-59
在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背景下,河南省污染环境犯罪情况不容乐观。通过大数据检索查找河南省污染环境罪案件,分析其呈现出的趋势,以对河南省污染环境罪惩治情况做一个宏观把握。从统计看出,河南省污染环境罪呈现逐年增长,经济发达地区相对较多,整体处罚偏轻,单位犯罪较少,量刑情节宽泛等特点。针对河南省污染环境罪惩治情况,河南省在刑事政策上应坚持"轻刑化"走向,加大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力度,尝试对判处的缓刑案件适用禁止令,出台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积极探索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6.
战时缓刑的认定与适用——兼析刑法第449条的得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建国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9(4):40-43
战时缓刑作为一种独立的缓刑制度既缺乏理论依据 ,又导致法律适用的无所适从。刑法第 4 4 9条关于战时缓刑规定的漏洞和缺陷较大 ,必须对其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7.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9,(3)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并通过2013年以及2016年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但是从目前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上看,关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主观要件规定并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司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认定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8.
何珊 《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8-12
污染环境罪既遂形态的判断关键在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坚持传统的结果犯理论会导致入罪门槛过高,难免有放纵犯罪之嫌;而危险犯理论在应用于本罪时,极难就“危险状态”做出认定.《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就是内涵损害的行为,且本罪要求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方可入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等典型行为犯的构造特征契合,认定其为行为犯更符合立法者本意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是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制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自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污染环境罪以来,理论界围绕污染环境罪的若干理论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以理论构建为核心的研究难以解决未遂认定这一实践问题。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思路主张基于指导裁判的《会议纪要》,从现行规范出发构建污染环境罪的未遂认定标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污染物有与外环境接触的具体危险,由于被公安、环保等部门查获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污染物并未实际接触外环境造成环境法益受损的法定危害结果,该行为为污染环境罪未遂。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下,应当比较既遂部分和半完成状态的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实现合理化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0.
唐一境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6):61-65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起,污染环境罪在理论研究中便存在诸多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细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3年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立法的修改,司法解释的补充,均将该罪的争议问题指向保护法益和行为构造上。目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尚未有定论,对该罪行为构造的认定离不开对保护法益的理解。为更好地贯彻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精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对该罪的行为构造不能单一认定为行为犯或结果犯,应在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下识别区分。 相似文献
11.
12.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侦查权滥用所致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被严格禁止。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诱惑侦查在服务于打击犯罪的同时亦需关照人权保障之价值。鉴于当前诱惑侦查存在适用范围模糊、缺乏有效监督、证据制度疏漏等适用困境,呈现出明显的"重打击、轻保障"倾向,以专门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典型案例为指导,科学划定其适用界域、加强内外监督一体化、统一证据合法性标准,应不失为诱惑侦查法治化的一种有益进路。 相似文献
13.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刑法修正案(二)对刑法第342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该修正案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适用中较难认定的犯罪对象和客观方面;理性思考了本罪罪名不能准确反映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结果情节规定欠明确,仅有本罪不足以对直接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给予有效的刑事惩罚。 相似文献
14.
15.
陈亚楠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2):123-128
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因其自身特点而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国际私法为理论工具,结合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从多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以母子公司关系下的环境侵权为重点,就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初步探讨,最后考察中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使跨国公司承担应有的环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汪维才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6(6)
影响力交易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是贿赂犯罪的外围犯罪,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任何与之对应的罪名.建议在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对有影响力人员行贿罪和有影响力人员受贿罪,以实现该罪的国内法转化. 相似文献
17.
WTO规则的基本精神与民商法的理念基本一致 ,WTO规则体现的是自由、平等、公平的价值观念 ,民商法崇尚的是私权的不可侵犯和契约之自由。但在我国现阶段 ,民商法与WTO规则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因此 ,加入WTO对我国民商法理念的重构有着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8.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28-34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行为犯还是危险犯一直存在争议。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因此解决环境污染罪犯罪既遂标准的难题。学界通常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结果犯,实务中也以发生危害后果来确定此罪,但环境污染危害结果发生的隐蔽性、滞后性,环境污染治理的复杂性、高成本等特性都决定了有必要在污染环境罪中设立危险犯的相关规定。在考虑我国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对污染环境罪设置危险犯从侵害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既遂标准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性别文化的理念建构与本土特征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10
魏国英 《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5(4):35-40
性别化对人的制约是全方位的,人对性别化的建设则是多方面的。在制约人的性别化中,有人对性别化的创造;在人创造的性别化里,又有性别化对人的制约。在人类性别化发展的漫长过程中,每一代人都会为他们生活的时代增添一些新的内容。这个建构的过程有纵向继承,也有横向开拓,对性别化的发展来说,两都是一个不断本土化的过程。 相似文献
20.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10)
死刑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犯罪行为人的生与死,更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重要影响,如若死刑适用失衡,则会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动摇司法作为最后解决手段的地位。因此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等价值追求,让司法裁判结果更具有社会可接受性,避免出现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应该对死刑适用的量刑过程进更进一步的规范。文章针对死刑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故意杀人罪死刑定位量刑基准、调试方法、调试尺度等系统性途径实现死刑案件量刑均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