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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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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健 《嘉应学院学报》2011,29(12):60-64
消费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时,与超市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的物品丢失,超市的责任应当分情况讨论。为此,需要依次回答下列问题:超市要求消费者在进入购物区之前存包,是否侵犯消费者之合法权益?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关系的异同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值得注意。超市的注意义务之必要性的具体内容是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2.
伴随着超市购物方式的日益流行,超市自助寄存柜失包问题也随之引发了许多法律争议,对超市、顾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界定迫在眉睫。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论证与讨论。本文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得出自助寄存柜使用属于借用而非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且超市存包制度在我国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进一步设想了超市、顾客各自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以期此类纠纷的有效解决,使超市行业在中国经济发展大潮中不断进步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2005年12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教案官司”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原告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的著作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高丽娅原系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的语文教师。根据该校  相似文献   

4.
<正>日前,原告王某与被告承德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在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承德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合计24168.89元。2001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承德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5月,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当月原告  相似文献   

5.
1996年 2月 5日,烟台栖霞市实验小学 8岁学生韩昊下课去厕所。由于厕所的墙年久失修,一面墙倒塌将韩昊砸伤,经法医鉴定,韩昊的伤情为七级伤残。韩昊于 1997年将栖霞市实验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 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由栖霞市实验小学赔偿原告韩昊 4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烟台中级法院,今年 5月 16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双方仍各执一词。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栖霞市实验小学认为原告受伤属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已付赔偿金,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近年来由于学生在校园里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对学生、家长…  相似文献   

6.
1993年11月5日,甘肃天水市秦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姚来春、何灵芳诉天水市职业技术学校人身侵害赔偿一案开庭。七日后,其判决如下: 被告天水市职业技术学校和直接当事人——该校教师罗华总计赔偿人民币3640219元。  相似文献   

7.
偶翻旧报,读到一桩颇为奇特的文字官司。某日,姚某驾车撞伤朱某,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姚某当场赔付部分现金,其余部分给朱某出具欠条。事后,姚某先后三次偿付部分欠款,并均在欠条上批注还款日期和金额,其中最后一次批注有:"还欠款2000元整"的字样。不久,朱某凭欠条以"不还欠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姚某。庭审辩论的焦点集中于对欠条上述批注的解释:原告认为是"还(huán)欠款2000元",被告则辩称是"还(hái)欠款2000元"。"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无法提供已偿付争议欠款的足够证据,且债务争议因被告在欠条上所写还款批注而引起,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因此,法院判决:欠条正面的批注是"还(huán)欠款2000元",被告姚某应再偿付原告朱某争议欠款。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到超市购物,存包被盗,超市应否负责赔偿?近年来,人们对于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笔者意就现实中一个案件为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乘客选择接受铁路客运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义务 ,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乘客购买了铁路旅客运送车票 ,即与铁路旅客运送单位订立了旅客运送合同。双方应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 ,因火车晚点而未能按旅客运送合同之约定完全履行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的 ,应当承担未履行部分的民事法律责任——赔偿乘客的部分损失。法院在本案一审中存在着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本案应当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或规范 ,而法院在一审却支持了被告以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来抗辨原告理由 ,此判决缺乏与本案相对应的法律依据。我国法院不适用案例法 ,没有“造法”之功能 ,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造法”审判 ,因此 ,应依法纠正法院一审的错误判决。此类案件的公正判决 ,对依法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对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原告申请撤诉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的一种重要诉讼权利,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活动均将原告申请撤诉行为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并以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为标准来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而且,我国现有的申请撤诉制度仅是以法院为中心的单一诉讼法律关系的体现,忽略了原告和被告之间已形成的争诉法律关系。上述错误认识既损害原被告双方的利益,也有违民诉平等原则。因此,有必要在争诉法律关系和审判法律关系的层面重构申请撤诉制度。  相似文献   

11.
《教育》2012,(22):39
案例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的女教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一次,学校组织教师春游,被告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此后,便肆无忌惮地对原告实施"骚扰行为",并给原告发黄色短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  相似文献   

12.
目的:1.认识超市的购物环境,了解超市购物的基本常识。2.收集开办超市所需的材料,体验与同伴合作的快乐。3.通过角色扮演体验交往的乐趣,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准备: 1.幼儿已具备一定的购物经验。 2.有关超市的录像。 3.共同收集、制作开办超市所需的材料及物品,如货架、收款机、存包架、购物篮、工作服等。  相似文献   

13.
李正远 《考试周刊》2008,(50):239-239
本案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甲的行为(招待吃饭、打欠条)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甲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法庭合议中,审判员基本采信了被告的主张,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而驳回起诉。作为该案的人民陪审员,本文作者认为驳回起诉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社会公众而言也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法律不仅要在立法宗旨上态度鲜明地向人们宣示保护什么反对什么,更要重视在立法技术上实现这一宗旨,法院的审理与判决,不仅是法律技术的操作,更是一种法律艺术、法律精神的实践。  相似文献   

14.
东施打官司     
公元2005年1月,叽里咕噜最高法院收到了一封不平常的信件,是东施寄来的。好奇的噜噜法官拆开了信封,哦,原来是东施的起诉书。上面写道:原告:东施,家住吴越王街,与西施是邻居。被告:全体炎黄子孙。被告代理人:夏宇轩(中国远古时期轩辕帝国大将军夏远生之子)。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事实与理由:……不久,叽里咕噜最高法院就在咕咕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内人山人海,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噜噜法官一出场,差点晕过去,因为他还是第一次在法庭上看见这么多的旁听观众。怎么会有这么多的…  相似文献   

15.
廉美超市因使用《烛光里的妈妈》为背景音乐,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美廉:美赔偿500元音乐使用费。  相似文献   

16.
输血输进肝病毒医院赔偿近四万□胡文忠1997年6月10日,一起因输血而导致患者感染上丙型肝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襄樊市中心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向德英各种费用37246.94元。1994年12月15日,原告...  相似文献   

17.
劳动课擦窗受伤,学校、公司责任分担? [案例] 李某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上午8时,李参加学校组织的10分钟晨间劳动,被安排在室外擦窗.擦完窗,李下地时踏在某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停放于窗外的翻斗车上,致使装满大理石的翻斗车倾斜,压到原告右手中指.学校立即将李送到医院治疗.后因手指坏死被截去末节指.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受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和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被告小学辩称:原告发生的事故属意外事件,学校并无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除支付了原告治疗费、出租车费、购营养物品费用等外,愿再补偿原告营养费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3000元,对原告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同意.  相似文献   

18.
劳动课擦窗受伤,学校、公司责任分担? [案例] 李某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上午8时,李参加学校组织的10分钟晨间劳动,被安排在室外擦窗.擦完窗,李下地时踏在某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停放于窗外的翻斗车上,致使装满大理石的翻斗车倾斜,压到原告右手中指.学校立即将李送到医院治疗.后因手指坏死被截去末节指.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受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和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被告小学辩称:原告发生的事故属意外事件,学校并无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除支付了原告治疗费、出租车费、购营养物品费用等外,愿再补偿原告营养费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3000元,对原告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同意.  相似文献   

19.
宋代违约赔偿是基于当事人违反契约规定而出现。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宋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广泛使用契约作为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因此在宋代的法律实践中有大量违约赔偿的案例。宋代的违约赔偿根据损害结果出现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预约赔偿和一般违约赔偿,但赔偿在宋代既是一种民事责任也是一种刑事惩罚,这是宋代赔偿最重要的特点。  相似文献   

20.
案例:今年7月5号晚,朱某在吃饭时突然晕倒,妻子叶某马上叫来一辆出租车.当司机陈某得知朱某是在喝酒时突然晕倒的,即以病人会弄脏汽车坐垫为由拒载,尽管叶某苦苦哀求,并承诺加倍支付车费,司机仍强行让病人下车.结果延误了时间,朱某不治身亡.叶某以陈某违反职业道德、恶意拒载,导致丈夫不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为由,向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事实成立,判决陈某及所在出租车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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