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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新宇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7,9(6):56-57
民商分立是理性的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理性与单纯的价值判断决非推动民商分立的全部动因。商历史与商传统是商法产生与存在的根基,亦是民商分立的催化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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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康宁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8-22
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商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而非商法的内在实质。所谓的"商法公法化",只是将公法规范注入商法领域辅助商法进行调整,是商法贯彻国家干预的具体表现,并非否定商法的私法本质及其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主张取消商法并将其归入经济法是缺乏理论与现实依据的空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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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智勇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49-52
我国法学界关于商法的立法模式历来存在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在对这两种商法立法模式的优劣进行学理评析的基础上,参考学者关于制定《商法通则》的观点,提出了我国应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商法通则》的改进立法建议,以规范市场经济中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实现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6.
原冰清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1):47-50
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保障,商法的出现不但可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而且能够全面规范商品经济的秩序,进而大力推进社会的繁荣和国力的增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都离不开商法的建立,然而如何确立商法的立法体例却成为我国学者争论不休的话题,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学者们各执一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壮大,加之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笔者更倾向于选择以德、法、日为立法典范的民商法分立体系。 相似文献
7.
民法和商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两者关系十分密切,笔者通过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商事立法体制的形成依据分析,推论出当代大陆法系各国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民法典采用民商合一体制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8.
张翼杰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4(1):50-52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我国一些学者所持观点进行评析,可以发现适合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民商分立,制定《商法通则》,以实现商法体系自身的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9.
于维琴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2)
民法与商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以及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而两者之间也有着较深的渊源.通常在我国理论界,对民法与商法的认识主要分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两个法律体系都以协调社会发展与完善经济体制为出发点,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共性与差异,从科学角度论证其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律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论商法价值取向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及关系问题,除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民法以公平为最高价值取向,立法采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以效益为最高价值取向,立法采效益优先原则。对商法价值取向的内涵及其与民法价值取向的区别进行分析比较可知,我国商事立法的合理模式应为: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采取《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的商事立法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11.
试论我国商法立法形式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我国商法立法形式的探讨学术界主要存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代表观点。笔认为,商法是与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法律部门,我国应以大陆法系法化为背景,结合我国特有的法律化传统,在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商法立法形式的要求基础上,选择将民、商事一些共同原则和内容纳入民法典统一编定,特定的商事制度仍以单行法形式存在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法立法形式。 相似文献
12.
熊艳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25(3):105-106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那么要不要制定商法典?反对声不绝于耳。但是历史传统采民商分立体制决不是偶然。11世纪欧洲商人阶层的出现、中世纪商人遭受的歧视以及商事规则难以为民法所包容使得商法典产生,商法在形式理性上不如民法典完美不是由于商法自身内在联系性不如民法强,而是由于形式理性源于《民法大全》,民法典可以汲取营养,而商法没有。中国商法的最佳归宿就是法典化。 相似文献
13.
传统商法仅仅是历史上欧洲这一特定地区在缺乏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政治经济权力(利)分散于国王、封建领主、教会几大势力,封建割据长期存在这一特定环境下的独特产物,其封闭性和特殊性在纳入国家法的体系后逐渐丧失;但是学者的视野又没能拓展到民法、商法之外,这是后来民商合一与分立之争长期难成定论的历史根源与主要原因.经济法现象和思潮出现后,这一问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传统商法中民法不能容纳的部分正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从实质上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最终实现了由"民间法"向"国家法"的完全融合.在当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商法"这一概念仅具形式上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金波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7(3):42-44
当代中国最迫切的不是制定民法典,而是应立足于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制定民法总则、商法总则,并集中精力完善现有的民商事单行法,建立以民法总则、商法总则为统帅、以各单行法为骨干的民商法律网络。从而建立开放型的民商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5.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榕森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两种选择,根据这两种模式的历史、根源及现状,我国商事立法在当前应确立民商分立的模式,即民法典和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相似文献
16.
薛琴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31(6):86-88
主要研究中世纪的城市法与商法对近现代宪政理论和制度的影响,在宪政理论方面,城市法和商法对法律至上、权力分立与制衡和有限政府等理论产生影响,在宪政制度方面,城市法和商法为近现代国家的宪政体系与机构设置提供了雏形。 相似文献
17.
无论是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没有制定法传统的英羡法系国家,对于代理理论的研究都非常重视。本文阐述了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沿革,并从思维特点与司法传统等方面剖析了两大法系代理理论在理念、概念与制度上的异同。 相似文献
18.
程宗璋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0,12(4):36-42
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商法一度遭受冷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的确立,商法的地位和作用正日趋显现。时至今日,我国加入WTO在即,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复兴我国商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在我国法学界,“民商合一”的论调久已有之,似乎已早成定说,这一理论误区极大地阻碍了商法地位的确立和作用的发挥。徐学鹿教授所《商法总论》一书,堪称商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创新之作,对传统的商法理论误区给予了深刻的剖析。它雄辩地论证了商法演进的四个阶段,以及商法的概念、地位和独特内涵;鲜明地指出,在我国商汪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商法是民法的特点别法的传统观点应予放弃,应选择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第三条道路”。这一切,无不对如何构筑我国经济领域的法的新框架与我国商法的复兴,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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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立法模式是我国商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学界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综合比较各种学说及对我国现实进行分析,同时从理论和实践上作充分比较和论证,文章认为我国商法立法选择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法模式是适合我国现实需要的一种创新,具体而言,就是《商事通则》与单行商事法律相结合,它将是我国商法立法的理想模式之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