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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但不能用于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不予采纳,但用于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程序违法的证据除外。法院对于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应当根据上述规则进行判斷是否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无需进行认定,予以采纳的应当作出认定;不应在末对证据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仅以当事人提交了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新证据为由,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新证据重新作出决定。对于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应当参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2.
2008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湘莲”商标争议案中认定“湘莲”为使用在莲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亚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了福建省某莲业食品有限公司在莲子等商品上注册的“湘莲及图”商标。这是商标评审委员会首次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对一件未注册地理标志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3.
《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101(3):87-92
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在行政诉讼司法程序中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的两份裁定,依法核准了由两家外国公司分别申请注册的外形立体商标。这是自2002年中国商标法修订并将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後,中国法院依职权对国外申请的外形立体商标可注册性进行的独立认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本文所称商标行政案件,特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中界定的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即当事入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存在诉讼中改变行政行为的机制和程序,对于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明显错误的审查决定和人民法院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动改变的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都无法启动主动变更程序。这一现象与目前"有效解决纠纷"的司法审判政策不符,也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缩短审查周期的发展目标不符。本文论证了主动改变行政行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对其性质、作出时机、启动和制约、流程设置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本文梳理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涉及"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及其"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相关规定,从我国专利申请审查的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出发,提出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申请复审审查和专利复审行政诉讼这三个不同的阶段,相应专利行政部门"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不同程度的责任:在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鉴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和在后还有专利复审、专利复审行政诉讼的双重救济措施,专利局可选择性地承担或"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能够说明理由"藉以替代的责任。而在专利复审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必须善尽"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责任。在专利复审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应视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应就其"依职权认定公知常识"承担"提供公知常识性证据"及其规范依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在商标行政案件中,法院一般不采纳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避免对社会资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原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均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具有其合理性及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9.
专利无效案件进入后续行政诉讼阶段后,当事人往往有机会提交某些新证据用于反对或支持原无效决定。本文从众多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重点考察各级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的处理方式,探讨法院的思考角度和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启发当事人,特别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充分利用自身在举证能力上的优势,适当提交有利于自身主张的新证据,从而更有效地主张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行政决定后重新审理的专利无效案件,应当如何审理值得深入探讨。就撤销行政决定后案件的法律定位而言,由于其所针对的诉讼法律关系没有改变,系针对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在原审查基础上的重新审查。就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而言,系由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范围所共同决定。对于撤销行政决定后的案件,建议举行口头审理,除非合议组并无裁量权范围。基于上述理解,笔者提出了对审查指南的相关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为了满足TRIPS协议“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梳的程序等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司法当局的审查”的要求,我国2001年修改《商标法》正式确立商标授予权确权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2.
立体商标是我国於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引入的新的可注册商标类型.2005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立体商标的审查作了相应规定。本文结合近年来商标审查、评审实例.对《标准》略作解读。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在对驰名商标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认定原则,根据新商标法规定的考虑因素,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驰名商标应对措施,创立自己独特的显著商标,保证自身产品的质量,推广宣传企业产品,积极建立企业内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4.
在专利案件中,对于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真实性的认定,当事人有不同看法,在审查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有很多人认为,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是确认域外证据真实性的必要要求,也即对域外证据而言,公证认证是一个强制性规定。这一观点是否正确呢?本文拟对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探析,从而获得对专利案件中域外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的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15.
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设置审查起诉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它决定了是否立案受理。加上起诉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功能,这种制度极大地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自认"司法解释有相应规定.是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司法解释有相应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在对驰名商标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认定原则,根据新商标法规定的考虑因素,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驰名商标应对措施,创立自己独特的显著商标,保证自身产品的质量,推广宣传企业产品,积极建立企业内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8.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3):98-98,100,101
本案原告宝洁公司拥有的“护舒宝”商标于1989年在中国获得注册。广州市白云区雅曼化妆品厂申请注册的“护士宝HUSHIBAO”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宝洁公司认为,“护士宝HUSHIBA。”商标与“护舒宝”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误认,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裁定。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举证原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诉讼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又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封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封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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