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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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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则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缺失,即立法过于趋前,缺乏对我国婚姻状况的准确认识;对婚姻本质的认识过于狭隘,导致立法缺乏科学性、全面性;审判活动也有随意性、盲目性。应将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更符合法理,也符合当前离婚立法的趋势,同时,也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合理性与进步性无可否认,但在认定方面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在尊重婚姻当事人意志的同时,也强调了婚姻的义务与责任,使社会利益要求与法律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当代世界婚姻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相似文献   

3.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对离婚原则作了一个概括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中的破裂原则的根本特点是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只要当事人诉请夫妻已难于共同生活,法官确认婚姻关系已破裂到不能挽回的程度就可以离婚。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破裂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离婚立法的基本趋势。在实行破裂原则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婚姻,只有我国婚姻法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笔者认为,离婚原则应是婚姻破裂,而不是感情破裂。一、从理论上看,把破裂的实体确定为感增,不符合马克思关于婚…  相似文献   

4.
是否将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是目前新《婚姻法修正案》大讨论中许多学术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上进一步探讨和阐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仍应是我国新的婚姻立法中判断准与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  相似文献   

5.
是否将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是目前新《婚姻法修正案》大讨论中许多学术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本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上进一步探讨和阐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仍应是我国新的婚姻立法中判断准与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  相似文献   

6.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法定理由和实...  相似文献   

7.
诉讼离婚标准作为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判决离婚制度的核心。1980年《婚姻法》表明我国离婚立法采彻底的破裂主义原则并且用单一概括主义方式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标准。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法定标准的表述上采取了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相结合的例示主义,使我国的离婚标准立法得到完善,但仍未到位,仍有缺憾。值此民法典婚姻家庭制定之际,本文建议把判决离婚标准界定为“婚姻关系破裂”并且在具体列举离婚理由时适当扩大范围。  相似文献   

8.
对修订后的《婚姻法》中离婚制度进行了再探讨,认为离婚制度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我国的婚姻状况,并建议将其改为“婚姻关系确已无法维持”,章还探讨了新《婚姻法》增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认为这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又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并提出了再进一步完善此制度的若干设想。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离婚立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缺陷日益突出,对其修改已刻不容缓。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并采取例示主义的表述方式,符合婚姻的本质、职能和我国现阶段婚姻状况以及世界各国离婚立法的基本趋向。这一方面使婚姻当事人有具体标准可以对照,以决定是否起诉,法官有具体标准可以操作,以正确定案;另一方面又把一切难以列举的导致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事由包含在概括的规定中,以防列一漏百。  相似文献   

10.
本文阐述了法定离婚理由的重要地位及其立法状况,主张自由离婚,反对限制离婚。认为不应把“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作为我国判断离婚的法定理由;应把“有无和好可能”视作“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1.
我国正在起草新的婚姻家庭法,离婚的法定理由将有重大修改,在确定离婚理由的立法过程中,无过错离婚成为一种趋势,无过错离错制度在美国大部分州已经得到确立,我国婚姻家庭法应确立以无过错离婚为主,过昏离婚为辅的原则,因为它是符合婚姻法的本质的。  相似文献   

12.
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如何完善这一制度为法学理论界所关注。文章就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等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别居制度是外国亲属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符合婚姻的本质和婚姻自由原则;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没有对其规定。一方面,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状况不容乐观,婚姻的不稳定性加剧,离婚率不断上升,迫切需要别居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司法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离婚诉讼已探索和尝试了相关的审判方式,急需立法以别居制度的方式加以明确下来。我国婚姻法构建别居制度要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的特点,又要与现行婚姻法相衔接。  相似文献   

14.
河北阳原法院推出的"试验离婚"实质反映了社会对别居制度的现实需求.国外许多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对别居制度进行了立法.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将分居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对别居制度的内容没有相关的规定.别居制度的建立对满足现实需求,解决现实中的系列问题以及适应法律全球化的趋势,都十分必要.对别居制度的立法构想包括:别居制度应独立成章;明确别居的含义和存在方式;明确别居与离婚的关系;别居制度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5.
现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现行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  相似文献   

16.
文章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对婚姻法的这一重要制度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如何处理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婚姻立法和司法的难题。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基本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制度,反对轻率离婚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道德要求和规范,二者具有不同属性。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中设立别居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居制度是指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在一定期间解除合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在《婚姻法》中增设别居制度是对夫妻同居义务规定的补充,有利于完善破裂主义离婚立法,可弥补调制制度的不足,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9.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一条很有人文意义的规定,对离婚双方及其子女的亲权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是我国婚姻立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但这项规定尚存在许多不足,需今后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在边疆民族地区离婚救济制度在保护弱者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许多明显问题:“保护无过错方、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效果;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无实施前提条件;获得的经济帮助极少等。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应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重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修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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