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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笋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155-176+208
由投资仲裁实践推动的合理期待原则在投资条约解释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某些仲裁庭甚至将该原则视为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构成要素,这势必会加重东道国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下的责任。事实上,该原则不仅缺乏条约法上的依据,也没有作为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坚实基础,只能在一般法理和国内行政法中找到若干依据。但投资仲裁案例法显示,该原则已经成为判断公平公正待遇的重要因素。该原则在投资条约解释中的引入应当谨慎,需要根据东道国政府行为性质作出判断,并考虑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合法管制权之间的平衡,分情况、有节制地适用。既要防止该原则演变成内容模糊宽泛、仲裁庭可以低成本轻易扩大解释的原则,也要防止该原则成为推销少数西方国家"善治"标准和损害东道国正当外资管制权的工具。 相似文献
2.
邓婷婷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27(4):101-104
随着发展中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日益增长以及大量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BITs)的签订,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将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因此,作为双边投资条约主体的国家不得不在世界范围内通过仲裁来维护政府的政策及行为。本文将主要分析双边投资条约争端解决中以下几个问题:争端性质的适格,争端当事人的适格,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以及仲裁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3.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1):69-74
随着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厄瓜多尔退出《华盛顿公约》,退约问题对ICSID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影响引发了激烈辩论。争论焦点通常集中于条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会伴随东道国退出公约而丧失拘束力。对此,在缔约国发出退约通知后,并不妨碍投资者对东道国于投资条约中表达的单边仲裁要约作出同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仲裁合意。从案例法发展的实践来看,仲裁庭也并不否定投资者在退约通知发出后仍可表达仲裁同意,但当退约通知经过6个月正式生效后,投资者则不可再据此形成仲裁合意或提出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4.
5.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5):46-50
国际投资仲裁坚持秘密性原则,注重对投资者私人利益保护,而忽略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保护,有损东道国利益,引发国际社会对仲裁公正性的质疑,应改革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早提出关于投资仲裁透明度的规定,并通过实践建立"法庭之友"制度,随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对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增加有关透明度的规定,这些都促进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ICSID(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体制的有关规定为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的便利,从而促进了私人投资的跨国流动.本文将从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为着眼点,通过分析该机制的特点和优缺点,对该机制对解决上述国际投资争端所发挥的作用作相关阐述. 相似文献
7.
潘峰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109-111
在国际投资领域,用尽当地救济是处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纠纷的一项传统而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出于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考虑,和对东道国司法的不信任,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倾向于将投资争议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来予以解决。这种做法导导致了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甚至凌驾于东道国国内司法体系之上。而对于东道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如何正确地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来保护国家利益,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相似文献
8.
汤霞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34-45+207
近年来,第三方资助经历了从禁止到允许的发展转变,并逐渐由诉讼领域向仲裁领域扩张,尤其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备受青睐。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为处于经济困境或意图寻求仲裁风险分担的申请人提供了接近正义的机会,也对东道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构成一定的威慑。但是,资助者为了获利可能会资助骚扰性主张、不承担不利费用的做法使得东道国胜诉时可能无法获得仲裁费用补偿,资助者参与投资仲裁程序的隐秘性可能导致资助者和仲裁员的利益冲突。国际社会应采取要求受资助者履行强制披露义务、赋予投资仲裁庭通过费用决定来规范受资助者和资助者行为的权力以及强化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意识等举措,以实现第三方资助国际投资仲裁的经济效用最大化。 相似文献
9.
徐建伟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1(2):34-35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得不完善,由此导致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出现了法律盲点,因此,笔提出相关《宪法》修正案的立法建议,以确立我国关于国际条约的国内法效力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论WTO协定在我国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适用——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现明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3(1):20-25
无论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还是从我国有关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地位的角度,无论是根据WTO协定的性质和要求还是WTO主要成员的实践和争端解决机构的主张,我们都只能采用转化立法方式遵守和实施WTO协定,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不能适用WTO协定,更不能赋予其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11.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学说。本文从国际法效力依据、国家主权、条约保留、国家责任四个方面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并据此具体分析了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履行WTO协定所确定的条约义务,即WTO协定如何在中国适用。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各国实践出发,分析WTO协定作为国际贸易公法的特殊性质,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做法,阐明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非直接适用WTO协定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较为理想的方式。 相似文献
13.
义务要素分析已成为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和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趋势之一.国际投资实践表明,在不同规定模式下公平公正待遇义务要素的独立性不同.违反独立义务要素直接导致违反公平公正待遇,而非独立义务要素不能单独适用以确定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待遇,通常是在确定问题行为是否达到责任程度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尽管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对义务要素的解释... 相似文献
14.
15.
李鹏程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21(4):27-31
双边投资条约(TITs)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保护私人投资关系的协定。BITs的签订有助于改善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大量流入。但盈利是资本关系的协定。BITs的签订有助于改善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大量流入。但盈利是资本的天性,实务中外资免不了与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发生摩擦与冲突。中国的BITs实践成绩明显,坚持原则,维护了本国的经济主权。 相似文献
16.
李尊然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1):120-123
本文通过系统地分析跨国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的环境责任问题,认为在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全球关注的今天,国家在跨国投资领域的环境责任规则酝酿着新的发展。东道国除了要对境内企业的活动造成跨国环境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之外,还负有不得以降低环境标准的方式吸引外资的义务;母国应承担防止其国民或公司在国外实施有害行为的义务,以及为受到其海外跨国公司侵害的受害者提供救济的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17.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2):23-27
《华盛顿公约》是现今世界上唯一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多边国际条约,依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但是,中心并不解决所有投资争端,只有具备必要的主客观要件的投资争端才由中心管辖。随着中国对中心管辖权的有限同意转向全面同意,要求我国必须健全国内法制,有效利用中心的管辖权规则,对我国海外投资提供充分高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6):75-79
第三方资助在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运用,对传统仲裁程序与制度体系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对第三方所资助的仲裁费用究竟应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不仅取决于仲裁庭的态度,也受到司法审查范围的影响。在Essar诉Norscot仲裁案中,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裁决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仲裁庭关于费用分摊的决定随后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就该项费用的性质问题、费用可补偿的判定标准问题、资助协议与败诉方不当行为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颇多争议。 相似文献
19.
20.
银红武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3):57-67
国际投资仲裁既是一种程式化的活动,亦是一种文化实践。仲裁庭在应对争端方所提出的腐败抗辩时,文化理解与文化挑战已变为仲裁程序无法回避的争论议题。着力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文化代表性的地域平衡与非西方法律传统仲裁员的能力建设,为国际投资仲裁语境下的腐败判定设置严格法律标准,以及创设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与内国国家机关间的反腐协作机制是国际投资仲裁反腐实践中应对文化挑战的“良法善治”路径探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