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公布后,刑法界的学者们对自首认定中的一些问题上产生了许多争议。本文结合《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自动投案的认定,供述同种罪行能否认定自首及供述后又翻供等方面对自首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并据此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2.
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但在自首的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自首构成要件宜取“两要件说”,即取消“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加以厘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自然人自首,而单位自首却是立法的空白,司法实践中多有困惑。因此,有必要从哲学的维度寻觅我国刑法设置单位自首的必要性,并根据自首的共性即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单位犯罪的特点,推导出单位自首的构成,根据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来诠释自首的处罚方式,进而对单位自首司法认定进行研究,便于对单位自首操作,从而对单位自首制度有一个系统认识。  相似文献   

4.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之一,从立法、司法解释层面来看,该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又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对该自首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也产生了一些认识分歧.笔者结合司法实务,就自首认定中几个常见问题谈一点粗浅见解.  相似文献   

5.
论自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旧刑法自首规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新刑法明确了自首的概念并删除了“接受审查和裁判”这一条件,量刑幅度变大,增加了特殊自首的规定。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劳教人员如实交待其他罪行、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后投案、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代为投案,均应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6.
关于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直以来,在我国刑法学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只要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而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投案,就构成自首。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自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构成自首。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自动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判和裁判的,才能构成自首。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相似文献   

7.
针对我国抢劫赌资发案率激增现象,最高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一司法解释没有对现实中可能会遇到的具体情形进行分类概括,导致实际运作中产生许多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从对赌资的定性入手,对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抢劫赌资"的规定进行进一步阐释,弥补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存在的疏漏,使司法实践对其的认定更能体现刑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尤其是在司法判决的过程当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指导法律的实施、统一全国法律适用的标准、弥补法律漏洞有不容忽视的指导意义。然而,一个尴尬的局面是,虽然司法解释对于我国司法实务的作用十分突出,但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却仍然不明晰。许多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立法甚至改变了立法的规定,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两高”在作出司法解释时在解释范围和解释程度方面所应当遵守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殊自首是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的。一般自首以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为要件,而不应包括“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也不必“出于自由意志”。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从哲学与逻辑上看不应理解为特殊自首,而应是准自首,准自首的“其它罪行”从定罪量刑角度分析宜为异种罪行。特殊自首是独立的自首美型,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或附属刑法中,以特定的犯罪和特定时间段行为为要件。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对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自首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引发争论。基于对刑法基础理论、刑法相关条文及当前单位犯罪现状的分析,应当认定单位可以成立自首。单位自首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自首。  相似文献   

11.
单位犯罪自首问题不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笔者从单位自首的理论依据出发,在肯定单位能够构成自首的前提下,基于与自然人自首相比较的视野,对单位自首的构成及司法认定进行了阐述,并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当然地代表单位自首、单位不能构成准自首。  相似文献   

12.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量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特定情形,探讨自首的认定问题,克服在内容理解和适用方面产生的分歧,充分发挥其打击犯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待于进一步具体规范的应用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但有助于促进自首理论的提高,而且也有助于在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进行科学的确定。对下列交通肇事者未逃逸的情形,如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而忘了报警的,但向有关部门如实讲述事发经过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之后主动归案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等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4.
对于纪律处分期间(“两规”和“两指”)供述罪行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纪律处分期间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它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和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对于降低司法资源成本和教育改造罪犯也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理论和实践对于过失犯罪是否存在自首,一直存有争议,从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角度论证肯定了过失犯罪存在自首。并认为,实践中应放宽对过失犯罪案件成立自首的时间的把握。  相似文献   

16.
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后,由于江西玉山机场被破坏,加上芷江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国民党政府最终将对日受降地点放在芷江,但由于盟国的受降工作尚未完成、国民党政府对日受降准备工作尚未充分,加上日本侵略者投降专使地位不足以及日方的故意刁难,使得在芷江举行对日受降签字仪式条件不成熟,不得不将原计划的受降改为商谈日本侵略者投降的条件。学术界因此称此为“芷江洽降”,这有失偏颇。称“芷江受降”或“洽降”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讲的,从日本侵略者的角度而言是“洽降”,从中国方面的立场而言,是接受日本侵略者投降,是“受降”,因而称“芷江受降”更合适些,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所接受,更能明了芷江受降的历史意义和地位。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自首制度的异化,即将与自首本质不符的悔罪等行为认定为自首,从而使自首成立的条件宽泛到漫无边际、毫无底线的地步。笔者就此问题,从其表现及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以“终战诏书”的形式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武装力量投降,从而使日本成为最后一个“无条件投降”的法西斯国家。但是通过日本投降的过程可以看到,由于美国希望早日结束战争,利用天皇为其利益服务,日本的投降最终是以军队投降为限定,保留天皇制,实施间接统治为前提的,采取了丢车保帅的策略,为战后天皇制的保留创造了条件,徒有“无条件投降”之形,属于事实上的有条件投降。  相似文献   

19.
战后应以和平为惟一目的的芷江受降并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和平,而是成为了国民党在和平的烟幕下谋划内战的一个重要步骤。从争夺受降权,到受降的过程,再到受降后内战局面的形成,其内战路线贯串始终。认识芷江受降内战的一面,对更好弘扬其和平的一面,是必要而且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